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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第一师范学院教职工重病探望及丧事办理实施办法

作者: 发布时间:2017-10-18 点击数: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教职工(含离退休教职工,下同)是学院建设与发展的生力军,是学院的宝贵财富。为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校园的理念,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院教职工。

第二章 重病探望

第三条 教职工患病住院,学院派人前往慰问,慰问金300元/人,原则上每人每年仅限一次(在职教职工由学院工会牵头,离退休教职工由离退办牵头,约请患病教职工所在部门或退休前所在部门相关人员探望)。

第四条 正高职称、副校级以上职务、因工(公)致残的教职工患病住院,由工会(离退办)、所在部门(原所在部门)约请学院主要领导探望慰问。

第五条 副高职称、副处级以上职务的教职工患病住院,由工会(离退办)、所在部门(原所在部门)约请分管院领导探望慰问。

第六条 其他教职工患病住院由工会(离退办)、所在部门(原所在部门)领导探望慰问。

第三章 丧事办理

第七条 学院各类人员逝世后,应依据国家相关政策,本着移风易俗、文明节俭、从简办理的原则办理治丧事宜。

第八条 在职教职工逝世后,由工会牵头,会同逝者生前所在部门(单位)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事宜;离退休教职工逝世后,由离退办牵头,会同逝者离退休前所在单位协助逝者家属办理治丧事宜;院级领导干部逝世后由院党政办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统战部、人事处、工会等)办理治丧事宜。

第九条 学院各类人员逝世后,不成立治丧机构,不召开追悼会,但可以根据逝者生前意愿或家属要求举行简短的遗体告别仪式,逝者生平简介(悼词)由逝者所在部门(离退休前所在部门)负责撰写。

遗体告别仪式的组织形式如下:

(一)送花圈

副教授以上教师、副处级以上干部、民主党派市委副主委及其以上人员、享受处级待遇以上离退休干部逝世后,由学院党委、行政、工会、所在部门(单位)党政机构及有关部门送花圈。其他教职工逝世后,由学院工会、离退办、生前所在部门(单位)和有关部门送花圈。

(二)撰写生平简介(悼词)

院级领导干部(含升本前校级)、享受副厅级(含升本前享受副校级)以上待遇的离休干部由院党委组织统战部负责拟稿;教授、处级、副处级干部、享受处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由院党委组织统战部指导,原所在部门(单位)党总支负责拟稿;其他教职工由人事处指导,原所在部门(单位)负责拟稿。撰写生平简介(悼词)应实事求是、简明扼要,逝世者家属、亲友可以提供有关情况,但不得强求组织接受自己的意见。

(三)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对象

院级领导干部(含升本前校级)、享受副厅级(含升本前享受副校级)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教授逝世后,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为学院领导(因公出差除外)、各部门(单位)、各有关系(部)负责人、生前同事、亲戚、好友;副教授、处级干部及享受县处级待遇的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参加遗体告别仪式的为分管院领导、所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组织统战部、人事处、工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逝者生前同事、亲戚、好友;其他干部和教职工逝世后,参加告别仪式的为分管院领导、原所在部门(单位)党政领导、人事处、工会及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逝者生前同事、亲戚、好友。

(四)宣读逝者生平简介(致悼词)

院级领导(含升本前校级)、享受副厅局级(含升本前享受副校级)以上待遇的离退休干部、享受政府特殊津贴的教授、全国或省人大代表、全国或省政协委员去世,由学院主要领导宣读逝者生平简介(致悼词)。

正处级干部、离休干部、民主党派省委正、副主委以及具有正高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去世,由逝者所在部门(退休前所在部门)的分管院领导宣读逝者生平简介(致悼词)。

在职教职工去世,由工会专职副主席宣读逝者生平简介(致悼词);其他离退休教职工去世,由离退办主任宣读逝者生平简介(致悼词)。

第十条 学院各类人员逝世后,除个别确需按有关民族宗教礼仪办理丧事者外,均实行火葬,对提出不保留骨灰的,应按逝者或家属的意愿就近撒在山上或湖中,但一般不举行骨灰撒散仪式。

第十一条 丧事办理过程中,需要学院审定的其他问题,根据管理权限和职责范围,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审定或请示院领导后决定。

第四章 丧事费用

第十二条 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教职工逝世后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由人事处按有关文件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家属包干使用,结余归已,超支不补。

第十三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需由遗属本人(须无任何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向逝者生前所在部门或单位(离退休人员向离退办)提出申请,经逝者生前所在部门(单位)审核后报人事处,由人事处根据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丧事办理用车

教职工逝世后,家属用车由学院公费派一辆中型车,送行人员用车费由送行人员所在部门(单位)负责,工作用车费用由工会(或离退休办)负责。

第五章 丧葬慰问

第十五条 学院对不幸去世的教职工(含离退休)或教职工(含离退休)直系亲属表示慰问(在职的教职工由工会代表学院、离退休教职工由离退办代表学院),慰问费为400元。

第十六条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等)不幸去世,学院派人前往慰问。

(一)院领导的直系亲属去世并在50公里以内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在校的院级领导全部参加,各部门(单位)派代表参加;在50公里以外举行遗体告别仪式的,去一位主要领导,工会、组织统战部、人事处、其他相关单位派代表参加。

(二)正处级干部、教授的直系亲属去世,去一位院级领导,工会、组织统战部、人事处、离退办、所在部门(单位)及其他相关部门(单位)派代表参加。

(三)副处级、副教授以下教职工直系亲属去世,由工会或离退办、教职工所在部门(单位)派代表参加。

(四)退休后定居外地的教职工去世或其直系亲属去世,因故无法前往吊唁的,学院离退办发唁电表示慰问。

第十七条 前往吊唁教职工直系亲属的人员,由学院派一辆车,其他用车由用车者自行解决。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学院工会和人事处负责解释。